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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住房市场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整治投诉举报重点内容和方式的公告
来源: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者:    点击:5315次    日期: 2021-09-22

? ? ?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德宏州纪委办公室印发关于监督推动住房市场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德纪办【2021】24号)工作要求,为切实整治房地产领域侵占群众利益的问题,广泛发动群众监督,现将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治住房市场秩序投诉举报重点内容和方式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受理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方面

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

3、商品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更规划违规建设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或相关部门批准变更后未书面通知买受人的。

4、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

5、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6、强行要求买受人先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再行查验商品房的行为。

7、开发项目质量不达标,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问题突出且长期推诿未及时解决。

8、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配套设施。

9、涉嫌房地产开发领域非法集资问题的。

10、其他涉及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房屋买卖方面

1、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投资回报和公配私用承诺,学区房以及其他宣传等。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房源表或公示内容涉嫌造假的。

3、商品房面积“短斤缺两”的;

4、开发企业抽逃资金或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

5、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

6、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筹)、预订、排号、入会、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借款等款项的。

7、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以附加条件和捆绑搭售(如车位、储藏室)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以及强制提供代办、担保服务等捆绑收费的。

8、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等格式条款,免除开发商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9、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买受人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以及商业银行等第三方参与办卡预存款后冻结、变相“预订金”、“认筹金”等形式吸收存款解冻后折抵购房定金成首付款或抵购房优惠的。

10、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或其他方式捏造、发布、散布不实信息,或以曲解房地产政策、转发小视频等方式散播不实言论,误导市场预期的。

11、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的。

1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售房信息、相关许可审批证明以及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

13、通过更改(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或认购协议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

14、泄露或不当使用购房人信息的。

15、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权益的。

16、采取威胁、胁迫等暴力手段对待买受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订金的。

17、垄断房源,操纵、哄抬房价、房租的。

18、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

19、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20、经纪机构等第三方服务单位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21、未到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从事有关房地产居间代理或代办业务的。

22、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用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欺诈消费者的。

23、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24、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

25、中介机构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26、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住建部门备案的。

27、其他不正当房屋买卖行为。

(三)住房租赁方面

1、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到当地住建部门备案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2、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未在当地住建部门完善登记信息和提交开业报告,擅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

3、发布虚假委托、虚假状况、虚假价格的租赁住房房源信息的;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屋信息不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未及时从各种渠道上撤销的。

4、违规出租或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5、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

6、违规开展住房消费贷款业务,违背承租人意愿,隐瞒、强迫、诱骗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7、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出租差价的。

8、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或采取断水电、辱骂骚扰、言语恐吓等行为驱逐承租人、强行收取各类费用;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的。

9、违规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

10、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

11、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12、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物业服务方面

1、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街道社区要求对人员、车辆进出进行有效管控,公共区域消毒不到位,垃圾清理不及时。

2、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3、恶意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4、未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

5、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的。

6、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恶意阻止或不配合物业项目交接的。

7、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8、控制居住小区装修建材供应,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强买强卖、垄断经营的。

9、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0、擅自或变相中断供水、供电,或通过门禁卡、梯控卡等设备阻止进出物业区域的变相强制业主交纳物业费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11、防火、电梯等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12、部分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违规停放大型车辆、“僵尸车”影响周边环境,挤占公共空间的。

13、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五)其他方面

1、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利用职务便利与相关企业、个人勾结,执法(查处)不公、选择性执法(查处)、随意性执法(查处)等公权力腐败问题的。

2、行政审批中违规审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冷硬横推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

二、投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692-2907616、2130166;

举报邮箱:dhzzjjfg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德宏州芒市芒罕路32号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邮政编码:678400)

三、受理举报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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