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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昆明市房产信息网    发布者:    点击:713次    日期:
答:近年来,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引发的纠纷比较多,其原因之一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定金的规定比较原则而且太少,把大量的问题留给当事人去商定,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为了避免或减少定金纠纷,请商品房买卖双方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否采用定金进行担保,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二)、按照《担保法》规定,定金由债务人支付,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双务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定金由哪一方支付,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由买方或者卖方支付都是合法的。
(三)、采用哪种定金进行担保,也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
目前,昆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极大部份是采用立约定金,而且都是由买方支付定金。即在主合同尚未签订前,由买方先支付定金,以确保主合同按时签订。否则,适用定金罚则。由于,一方面商品房买卖涉及的问题比一般商品买卖、甚至比存量房买卖涉及的问题都要多;另一方面,按正常的主从关系,应当先有主合同,后有从合同(如贷款合同与房产抵押合同),如果采用立约定金担保,则主从合同产生的先后顺序颠倒。因此客观上造成卖方相对主动,而买方相对被动。特别是预售商品房的买方要谨慎对待立约定金。
(四)、定金的支付时间与定金的种类有下列关系: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为立约定金的,定金的支付时间应当在主合同签订前支付;除立约定金外的其他种类的定金,其支付时间,一般应当在主合同签订时或者主合同签订后履行前支付。
(五)、定金支付时,买卖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定金合同,并在定金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即定金种类);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定金合同的,口头约定的定金支付方可以拒付定金。
因为:1、按照《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2、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定金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昆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的约定形式很不规范,有的用口头形式,有的虽用书面形式,但采用由开发商自拟的“认购书”、“认购协议”等既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也不属于预售定金合同的预约、预订书。其内容往往缺款少项,有的甚至带有“不平等条约”的嫌疑。
采用预约、预订书代替定金合同是沿海城市的个别开发商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的非法行为。对于依法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不要去模仿这种非法作法,应当名正言顺地与购房者签订《定金合同》。
(六),定金交付时,开发商必须取得由省建设厅或者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凭证预售、亮证预售。反之,买方可以拒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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